
讓機會,不因外表打折
每一張臉,都是一段獨特的生命故事。
有人因為燒傷、口腔癌,或意外事故,樣貌與眾不同,
但他們同樣擁有能力、才華與熱情。
只是,在求職的路上,外貌常成為第一道無形的門檻。
臉部平權,不只是接納,更是爭取職場上的公平機會。
工作能力,從來不是靠外表衡量;
機會,也不該因長相而關上大門。
讓我們一起打破標籤、破除偏見,
讓每一位求職者,都能被公平看見。
看見不一樣的臉龐,請給一樣的尊重與機會。
▌臉部平權,從認識開始
「 同理尊重」,建立在理解之上。
意外傷害、疾病手術等原因,可能造成燒燙傷或顏面損傷,這些變化不是選擇,而是生命的一部分。
我們可以從認識與學習出發,發展出更正確的觀點與信念,才能在日常中:
避免無意間的失禮,不落入社會刻板印象或負面觀點,展現真正的尊重與包容。
「 辨識歧視」,反思行為
學會察覺哪些言語與行為可能造成傷害,是實踐尊重的第一步。
外貌不該是評價的標準,也不該是歧視的理由。
建立正確的觀點,不僅能避免對他人失禮,還能防身,不落入負向影響。
「臉部平權」的新定義
無論外貌如何——
每個人都應該被平等對待、尊重其價值與尊嚴。
與顏損者互動的「三不三要」原則
三不:
不要盯著看
不要問敏感問題(如「你怎麼了?」)
不要過度關心、讓對方覺得自己「特別」
三要:
要以平常心互動
要有同理心,站在對方立場思考
要有愛心與耐心,建立友善與信任
▌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規政策:
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。規政策
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16 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,應受尊重及保障,對其接受教育、應考、進用、就業、居住、遷徙、醫療等權益,不得有歧視之對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