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兩性平等」的相關議題在這幾年一直有所討論,並受到相當高的注意。
於2002年3月8日開始施行的《兩性工作平等法》,在2008年1月16日總統修正更名為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,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之性傾向。2014年又通過修法,將派遣勞工、技術生及實習生納入保障範圍。2023年再度更名為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,並同時進行多項修訂,於2024年3月8日全新上路!
一、建立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
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,應向雇主提起申訴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:
1.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。
2. 已申訴,但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調查或懲戒結果。
經地方主管機關裁定後,可強制要求雇主採取必要處理,如最高負責人被認定有性騷擾將處罰鍰1~100萬元。此外,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之被申訴人,本次修法新增了懲罰性賠償責任,讓受害者能獲得實質的補償。為避免被申訴人在調查期間有不當干擾影響,此次修法明文規定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之被申訴人,如情節重大者在調查期間可命令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。
另外,勞動部已建置「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」(網址:https://shwn.mol.gov.tw/personal/login),提供更便利且安全的線上通報平台。而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於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,如有需要尋求外部專業人士的協助,可至勞動部建立的「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」(網址:https://gepd.mol.gov.tw)中挑選及申請。
二、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
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,應訂定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當發生以下狀況時,雇主應依法確實執行以下事務:
狀況一:雇主「聽說」或「傳聞」有性騷擾之相關情事
-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
- 依照被騷擾人意願,協助其進行申訴
-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ㄒ
- 依被騷擾人意願,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等其他必要服務
狀況二:被害人提出申訴
- 須採被騷擾人再度受到性騷擾情形發生之措施
- 對被騷擾人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等其他必要服務
-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
- 對行為人採取適當之處罰或懲戒
三、被雇者與求職者須注意事項
除了雇主之外,針對受僱者以及求職者也都需要留意以下事項:
1. 申訴時效
類型 | 申訴時效 |
---|---|
行為人非具權勢地位者 | 知悉起2年內,行為終了5年內 |
行為人具權勢地位者 | 知悉起3年內,行為終了7年內 |
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 | 離職後1年內 |
未成年發生 | 成年後3年內 |
2. 保護與扶助
政府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及扶助,政府與雇主也會協力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、社會福利資源。
3. 配合調查之義務
相關人員應配合事件調查、提供資料。如行為人拒絕或不配合調查,處罰鍰1~5萬元。
4. 加重賠償
如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,除了接受一般罰則之外,尚需採用加重懲罰性民事賠償,需負擔懲罰性賠償之損害額3~5倍。如行為人是利用權勢者,得處損害額1~3倍。
四、作為雇主除了處理事件外,還有這些需要了解
當雇主聽聞事件發生或是接獲申訴時,除了釐清調查事實外,具一定規模的企業須組成申訴處理,而該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。以下整理出如有未盡事項的相對應罰則:
項目 | 處罰鍰 |
---|---|
・未盡防治義務 ・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 | 2萬~100萬元 |
30人以上公司未訂防治規範 | 2萬~30萬元 |
10~29人以上公司未訂申訴管道、期限未改善 | 1萬~10萬元 |
申訴最高負責人期間,拒絕其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 | 1萬~5萬元 |